1.借用他人身分购买住房,按照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以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依据,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而规定房产证上的记载不符合房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如无证据表明房屋登记簿中有错误,则以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簿所载为准。
2.在这类情况下,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尽管子女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儿童可以成为拥有房屋的所有者。房产证明上登记了孩子的姓名,那孩子就是房子的主人,作为父母仅仅是在孩子未成年之前,有权代管房子,但不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父母除非出于子女的利益考虑,不能处分这所房子。
3.购买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权属的法定证明。实际操作中,许多人买了房子后,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好产权证。例如,由于有关开发商报批手续不全而造成无法办理,或者购房本身为了节约各种费用,不想办理产权证,以为有买卖合同及付款发票就可以了。对以上情况,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地诉至法院,法院会因产证无法认定而不予处理。签定了购房合同,依约付了房款,只是可以证明自己可以依约享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但要证明只有有了产权证才能享有独立的产权。更有甚者,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反悔要求退房的情况并不少见。
4.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没有及时过户,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的分割,如果双方不能在这一点上达成一致(实际上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在后来的产权变更中也会遇到很多麻烦),法庭将因房子的产权与外界有关而不会被分割。或者先暂停案件审理,待当事人另案起诉,确认财产权后,再重新开庭审理;要么本案中不做处理,只分割其他财产。
5.未经批准自建房从法律上讲,违规自建房不论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建造还是违规占用土地而为房屋使用者拥有合法产权。但即使这样,由于宅基地的审批往往只能由有关属地的集体组织来做,经常表现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配偶一方父母所有,另一方当然不能分,更别说违规盖建了。
6.受赠.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转让,在父母.亲属.到朋友之间,通过赠与合同和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子交给别人,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对于婚姻家庭来说,最常见的情况是,配偶一方的父母死后没有分配遗产,尤其对于法定继承人多于一人的情况,由于各种原因,各继承人之间不会进行遗产分配,而且该房屋的产权人也没有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是和睦相处,稍有疏忽就会争斗。一种直接结果是,在离婚案件中,享有继承权的一方经常故意与其兄妹达成协议,对遗产中的房子不进行分配,导致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无法保护应有的权益。而且这一故意不分割遗产的做法,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也无法进行救济,导致有“冤”无名。
7.未建立房屋改造房屋本身是一项政策所造成的,在实际到位(实行产权)时,往往又由于各地方.各单位的政策原因,要拖不短的时间来办。如果这一时期出现了婚姻变故,房屋产权单位一方的职工往往在权利主张上受到挫折。
8.离婚案件中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的房屋,对于承租公房的分割使用也同样是一大难题,尤其是自管公房的分割,更加困难。实务中,产权单位经常对其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偏袒,或勾结、假借房屋,或向法院出具不准许外企人员承租的证据,致使非产权单位职工一方权益受损。在上述资料中,小编就如何做离婚房屋不被分割的问题,给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可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购买,离婚时才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但一般说来,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自己就不能进行违法操作,法庭会对财产分割进行合理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