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法律精神,双方在分居期间的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违背了公正合理的原则,即夫妻关系与财产关系是一种统一体,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在分居期间,双方都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确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和义务统一相违背。应当指出,许多人认为,在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应该被视为他的个人财产,这一点是不正确的。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的时候,要分开管理,这样财产就归各自所有。当事各方所分财产悬殊的,财产相差无几的一方以差额等量的财产抵偿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