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婚时对已经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区别,属于个人的专用物品,一般属于个人。具体来说: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
2.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入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财产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入伙财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4.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除,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子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主折价补偿另一方;已作了扩大的,加长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5.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
6.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则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理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事实,可以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