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果表现为二:一、表现出当事人的约定受到法律确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二是该协议的内容已开始实际执行。该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地体现在两个方面:双方的约定得到法律的确认,双方都应充分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这一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到,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这一点不同于诉讼离婚时所形成的调解。尽管调解协议中的财产处置内容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因此,调解协议的财产处置部分具有强制性。
与财产分割协议不同的是,法律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权力,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形式进行审查。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因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产生争议,如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合法性得到确认,待裁判文书形成后,可以申请执行。因此,离婚协议签订后不得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产权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和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在具体的程序操作上,两者不能互相混淆。约定离婚自愿原则贯穿于财产分割等各个环节。根据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可以以财产分割的名义向另一方提供其财产(相对于财产分割而言,诉讼离婚时仅有夫妻共同财产,而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原因)。在接受离婚协议自愿原则下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