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所买的房屋,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可被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谁首付,离婚后房屋归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如果离婚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作出判决。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三)一方将其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卖掉,另一方则难以追回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只要没有做公证,即使给了承诺,一方也没有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被对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处理。赠送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有救济、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