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具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滥用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因此,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夫妻双方尚未办理离婚,也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现对方有外遇,此时也是需要搜集相关证据的,但即便可以证明对方出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也只能由法官酌情考虑,而不能因对方有越轨行为而对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能证明对方的出轨行为已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则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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