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至今仍坚持《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在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方面有所突破。简而言之就是“父母买房没有媳妇,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而且,这一点与以前的婚姻法解释所做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1.《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大家都知道,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收入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于是,该条款明确表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在投资经营收入与知识产权收入均属夫妻共有。

2.《婚姻法解释第3条》第七条规定:

(1)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财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家长们为了孩子能顺利结婚和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往往会倾家荡产,倾注了一生的积蓄,也为了面子或者有特殊身份的存在,她们通常也不会与子女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以表明该财产没有子女配偶的份额。因而,上述规定是合理的。

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由夫妻共同财产办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

对于按揭房屋在婚后增值,应充分考虑一方配偶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通过商议的方式进行财产分配,对其配偶给予相对公平的补偿。如果抵押房屋被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还未归还的贷款,则由买主继续偿还,作为记者个人债务,这样处理不但比较容易操作,而且符合相对性原则。

总而言之,新婚姻法的解释对房产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关法条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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