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地回答了问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人们倾向于在婚姻破裂的同时,仍要处理最基本、最物质的关系,分割财产,好聚好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