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夫妻生活所产生的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因为无效婚姻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作为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共有各方按照其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当然,也不是说,当分割财产时,所有无效婚姻都完全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特别是财产的分割,要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要考虑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另外,还特别规定了两条: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因病未痊愈,应当对其进行财产分割,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一个依赖死者抚养但缺乏工作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上述规定,尽管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制定的,但对无效婚姻,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