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一桩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开始无效。夫妻双方没有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中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约定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自愿给予对方的财产,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在同居期间解除非法同居,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