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约定不明,则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婚姻法,老人可先到公证处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协议主要内容可是(1)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归各自所有等。就婚前财产约定书而言,该约定的生效条件通常为“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上述约定的内容在双方结婚登记后方生效,未登记结婚,将不生效。如一方依照前言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则该婚姻关系终止后,关于财产的归属,应按上述约定的婚前财产约定书的约定予以认定。如需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带好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有关财产权的证明材料。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明确、无歧异。当事人办理公证时,不应出现强迫、欺诈等情形。经公证人员审核符合公证条件后,可出具公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