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是依法建立的。与此同时,夫妻所取得的财产都被看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这段时间内送出去,则应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因此财产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处理。
不过,按照许多传统的民间习俗,一般民众都认为,娘家的陪嫁,就是娘家对女方个人财产的赠与,用来代替男方的财产,所以这一财产也不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据上面所述,我们了解到,对于女方的嫁妆一般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作为女方父母对自己孩子的赠与,所以离婚时也不能分割这部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