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男方xxx: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福建省宁德市女方xxx: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双方于XX年4月1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在,由于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就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第一个子女问题:男女独生女谢依义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和医疗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权探视(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地产问题:女方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轿车(金hc9996)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第四条债权债务: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1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双方继续承担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上述门店产生的债权债务;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一商茶叶交易中心136号(海峡正兴隆茶叶经营部)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关系期间上述商店产生的债权债务。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保留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男方(签字):女方(签字):xx年xx月xx日以上小编为您介绍的两份不同的财产分割协议。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根据小编提供的协议进行修改。只要签订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协议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