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夫妻之间有约定。若夫妇与其他家庭成员商定某种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根据某种法律事实共同获得的财产,则为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配偶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但这种权利只限于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的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一方不得自行处分。由于离婚而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由于某些法律事实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