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婚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登记结婚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之日止的这段时期,即婚姻关系的有效期限。涉及婚前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初审判决没有生效,或者在上诉期间,甚至分居都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属夫妇共有:1.薪金;2.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捐赠所得财产;除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外,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十一条“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家庭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津贴.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获得的养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