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某些情形,他们取得的财产不得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处理。(1)如果双方在同居前就财产归属达成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双方短期同居(如果仅是几个月),经济上的混杂程度较低,只有少量的交易,在分拆大件财产时,应着重于对这一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斟酌确定,通常,如无法达成一致,只能由法院酌情决定;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而不论异性是否知道他们结婚,所累积的财产不能作为一般共有关系处理,主要考察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如果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如果一方是自愿与其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则应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
(5)一方有配偶并在婚外与另一名异性同居,而该配偶将其名下的纯粹个人财产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6)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由其个人关系获得的财产归其所有。
(7)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被取得的财产归继受人拥有。
(8)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双方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
(9)一方在同居前拥有的个人财产,以及由于该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孳息(租金、股息、红利等等),通常仍然被视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由于共同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外债仍被视为个人的,债务,但双方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承担。我们可以看出,当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时,我国也不承认男女双方有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只能按非法同居来处理,如果男女分开,非法同居时,其财产就按共有原则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