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主要集中在具有福利政策性质的住房,如房改房,这类住房的购置往往是婚前一方承租,或是与职位、等级、工龄等联系起来,所花费的成本要比房子的市价低得多。另外,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也有很多具体情况,使得此类房屋纠纷的处理十分棘手,而产权证往往都是由单位直接办到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类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