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人将其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如果这种投资所得所得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的房屋出租,由于房屋这一重要的生活资料,基本上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含维修.修理,所获得的租金实际上是夫妻共同经营后的一种收入,因此,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是共有的。但是,如果房主有证据表明,实际上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只由一方进行,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归入房产所有者个人。
3.由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利息,或用于储蓄而得的利息,由于利息是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孳息,不像投资收益有风险的物质,应依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金币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增值部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出售价值部分,因为这类资产本身只是形式上的改变,仍然属于个人拥有的财产,其增值在出售后仍属于个人,这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而产生的,其所有权仍然属于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