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工资、奖金。在性质上,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劳动而获得的报酬,除工资外的报酬,均为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和相关财物。应该指出,现实生活中的劳动报酬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形式出现,且数额不断增加,这应被视为工资、奖金收入,应当纳入工资、奖金、奖金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㈡生产、经营所得。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主要是指农村和城市里的农业生产,以及城市里的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股份,股权等。

㈢知识产权收益。从知识产权角度,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收益,仅指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取得的财产权,不包括个人的知识产权。

㈣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以上四种财产外,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这种弹性规定,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财产状况变化迅速,除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以外,也可发生其他未列明但确实应被视为共同财产的情形,做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弥补列举法和实然存在的缺憾,以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

再者,审判实践中,婚前财产的增值增值在婚后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要区别对待,要分开处理,得到孳息、增值,结婚后如果完全不支付劳动,可认定为婚前财产,并且结婚后支付的劳力孳息、增值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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