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已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买房屋,其也是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仍然是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下的未偿还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但是对于首次还本且已还清的贷款,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退还。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住房并抵押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个人财产,同样,抵押贷款也是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结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但这并不改变其性质是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分割时,房子是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偿还的,对于已经还清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
(三)对于在一方名下登记产证的,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前购买房屋时也共同出资,并且有证据表明,其在婚前出资是以双方都同意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出资的,那么,尽管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同样,它的抵押贷款债务是共同债务。但是,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于当事人出资金额比例悬殊,并且婚后确无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况,也应考虑,可参照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