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三中可以看出分割的原则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2.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要双方协商处理,也是遵循协商处理,意思自治原则。
3.如果协商不能得到法院裁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结婚后的共同已还贷款和增值部分,产权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就是遵循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