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四)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具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果一方负有扶养义务,就需要对其进行治疗,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
按照这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是不允许的,可以有例外的分割。如果配偶双方未离婚,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匿、转移、下列情形;买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二是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