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下列重要原因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可以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其视为仅给予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应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配偶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出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时,根据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下列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运营和投资收益;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除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继承或受赠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163条??以下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I)一方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仅供一方使用;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164条??配偶一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来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65条??男性和女性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达成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585年???离异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承租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上一款所列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就本协议或判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
186条??离异后,父亲或母亲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执行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停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87条??如果离婚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对夫或妻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加以保护。
188条??配偶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大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由双方商定具体办法,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89条??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没有充分履行共同财产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异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由双方商定具体办法,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