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配偶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提出申请,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配偶提出申请。
申请公证的协议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的居住地或协议签定地公证处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提交婚姻财产约定协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者需提供婚姻证明;协议书草案草案;如果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公证人员可以代写;相关财产证明;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夫妇双方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职业、基本情况,如地址等;现有财产(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情况等;从现有财产和未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债务)的归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财产,修理、处分原则;其他约定,例如,如何清偿共同债务,财产孳息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