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可以上市交易的私人住房和具有产权证的公房,一般都是根据产权证发放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及我国的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必须先进行权属登记。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所以,对离婚案件中的这类问题,如经婚姻登记后诉争房取得所有权,应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在婚姻登记前取得了所有权,则认定为私人财产,但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属于共有人。因为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并且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以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依据福利政策的分配而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有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不能体现出来,当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以将原有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入公共房屋使用权。
婚前一方承租的房屋,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当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将取得原有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的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的夫妻个人所有,产权证的剩余价值以共有财产分割。
(c)在婚前由夫或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作为产权的公房,原来的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给予双方的赠与;如果是离婚,可以直接按照共有财产分割处置。产权证虽属夫妻一方所有,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父母一方的财产,产权证系夫妻的姓名,应属共有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来是一方父母承租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不是夫妻名义买下的公房,并且购买的资金来源于父母,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籍是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尽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姓名,还有一方父母姓名,该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
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了抵押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是其个人财产,抵押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结婚后,一方配偶参与清偿贷款,但其性质不变。当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是个人财产,其余未偿还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对于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贷款,应退还已归还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