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但另一方没有出资。此种情形下,该房屋应属受让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时,如果出资一方不能证明出资是由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居住,则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此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无证据证明出资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则不利于夫妻共同生活。
4.婚前以双方的名义购买房屋,但一方出资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出资就被认为是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屋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在产权证上明确的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的约定,双方应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而无法继续居住,则一方可以将财产份额卖给另一方,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