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但另一方没有出资。此种情形下,该房屋应属受让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时,如果出资一方不能证明出资是由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居住,则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此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无证据证明出资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则不利于夫妻共同生活。

4.婚前以双方的名义购买房屋,但一方出资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出资就被认为是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屋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在产权证上明确的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的约定,双方应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而无法继续居住,则一方可以将财产份额卖给另一方,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