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管理,所用婚姻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分居,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期间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