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1)薪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项政策性福利收入,津贴;
(2)生产经营所得,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为继承而来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虽然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是,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与第18条相对应的是夫妻的财产范围。也就是下列情况之一,夫妻一方的财产是:(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到的医疗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4)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