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审判长:我公司是由关岭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派的,在本案原告罗**的同意下,作为初审诉讼代理人。今日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