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中明文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依照出让、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批准土地的规定使用土地;
2.如确需变更该地块建设用途,须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用途变更,则在报批前,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根据土地管理法,经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但是,擅自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是不合法的。
4.工业土地指一个独立的工厂.一个车间.一个手工业作坊.建造和安装的生产场所.排渣(灰)场地等。商业性土地,是用来进行商业.旅游.娱乐活动使用的地方,例如修建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电影院和俱乐部等。
5.《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6条还规定:“使用土地使用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用途,如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必须经出让方及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根据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