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总而言之,对整个东莞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报盘,东莞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中,也是站在宏观的角度规范了东莞市征地补偿工作。而在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中,还充分考虑了居民在产权过渡期间的一些合法权益,水电、租金等基本都是按最低标准来计算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