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间的房产登记有更正登记和转移登记两种。具体地说:婚姻中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如当时只用一方姓名登记,再加上另一方姓名,则可通过更正登记办理。假如是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结婚后要求再加上对方姓名,可通过转移登记办理。
原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而现在要登记到另一方名下的,同样可以通过转移登记进行。以上情形只需夫妻双方到场,携带双方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如夫妇离异,要重新约定房屋产权,需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房产约定的协议或离婚协议书,通过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在法律文件中,明确房屋的归属,且无任何要求协助义务的,本人可以凭司法调解判决单方直接申请登记;司法文书中,明确需要对方配合的,也可以由司法调解判决单方直接申请;如另一方不合作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得凭法院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