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不批捕需要继续侦查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证的诉讼活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是,撤销了对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