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一旦批准逮捕就等着法院宣判,期间可以办理取保,但同意取保的可能性不大。“批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等行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