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按照相关规定,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存在以下情况:有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事实,即一项犯罪行为的事实,或者数项犯罪行为之一。对于犯下多个犯罪行为或共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在数罪中有一项罪行的证据;在多次犯罪中有一项罪行的证据;在共同犯罪中有一项罪行。
已证实犯罪事实由嫌疑人所为。证实犯罪嫌疑人犯下罪行的证据已经得到证实。只有在证据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只有在证据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才能确认逮捕与定罪相区别的逮捕标准,才能证明嫌疑人犯下罪行的所有证据。
2.可处以较高刑期。它涉及到罪行的严重性。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判处管制、拘役、单独适用轻刑,或者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况下,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并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只能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适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批捕程序由两个不同的司法机构处理,在进行批捕时,公安机关需先进行调查取证,涉及到有关委托事项的,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认定,申请批捕或批捕令并不直接相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