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羁押时,应当填写《羁押报告书》,并注明相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公安机关又要予以强制执行,对有紧急情况而不能办羁押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并立即执行拘禁程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所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警察执行拘留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出示,宣布对其进行拘留。再责令被拘留者签署拘留证、盖章或按指印。被拘留者拒不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者,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不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市、县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询问,但应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对拘传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要和复杂,必须对其进行拘留,逮捕措施,传唤,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接到让自己去公安机关进行笔录的电话,首先要做的就是核实电话是否确实是公安机关拨打的,否则要按照电话的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做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