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非法放贷罪是指信托公司,不按相关制度进行合理放贷,违反了放贷的规定,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信托业的放贷行为将被定为信托公司非法放贷罪。违反法律规定的发放贷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员工组成,其它单位包括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分支机构及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个人均不能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违规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对其非法放贷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这类过失通常是一种过分自信的过失。
对于放贷人所犯的放贷罪,其本身是故意的,特别是滥用职权,更是故意的,但是,如果放贷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放贷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后果的过失,因此,非法发放贷款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该犯罪客观地表现为行为人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渎职、滥用职权、放贷等行为,给他人造成巨大损失。所谓违反法律、法规,即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凭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在法律上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时,不经审查;依法处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安全借贷,进行合法、盈利调查,评价但不调查,评定;依法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不签订合同;尽管对借款者是否合格进行了审查,但是审核是否草率,应付做,不认真,细致,全面,进行深入审查,做出合格决定;明知申请贷款者没有资格,但为获得贷款,
并且对贷款审批部门谎报情节或隐瞒事实;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是因为人际关系或者接受了借款者的贿赂和某些好处,未经许可,擅自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规定,不按规定提高贷款利率,放松其它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对部分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在手中行使职权;未经许可批准发放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