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但仍在出售。若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出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将不会引起此类犯罪的刑事风险。
而这种“明知”是一种主观知觉,为避免行为人事后以“不知悉”作为抗辩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即应认定为犯罪人“知悉”:(1)知道其所售商品的注册商标已被修改,(2)因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3)伪造、修改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知道该商品是伪造的、伪造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更改的;(4)知道或应当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其他情况。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