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后,不得自行更改,不得擅自签署监护协议。监护人变更条件:一是现有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该规定是可以改变监护人的先决条件;第二,必须由某人提出改变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子女有父母,长年养育子女的祖父母等,必须是亲朋好友或与子女生活非常密切的组织;最后,法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监护人变更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监护人在指定后,不得自行改变。如有违反,则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