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协议双方所签订的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可以看出,被征收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而征收主体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报酬,拥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一次性补偿方式。这种行为与买卖合同的特点完全一致,属于买卖合同类型。如遇争议,则按法律规定处理买卖合同。
2.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所体现出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征税主体的义务是将自己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转交给被征收人,用它作为代价取得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人则因失去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而得到补偿。它是一种交换,它是由征收主体提供的,它既可以是被征收房屋,也可以是市场交易,也可以是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征收主体在异地或者原地施工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征收人丧失了所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但在转移后仍有转用房屋的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