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期限;
(2)安置场所的面积、标准和位置;
(3)产权调换住房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的期限、迁移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反合同的责任和解决争端的方法;
(7)双方商定的附加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