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货币的,应约定付款的数额、付款期限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发生违约,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交付房屋的,应就房屋面积、户型、位置、房屋质量、装修情况等约定清楚,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要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明晰,如无明文规定不得签字,对拆迁工作人员不要盲目相信口头承诺,凡是没有写在协议里的都是不算的,如果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支付补偿款或进行安置的,首先要找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如确认对方拖延履行,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