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财产比较容易举证,不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财产举证难度较大,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诸如房屋、汽车等不动产,由于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产权明晰,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与财产权利随时发生变化的动产,如存款、玉器、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在离婚时不能说明白,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近几年,我国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公证处也不一定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公证书。事实上,夫妻感情破裂,一旦离婚。配偶一方财产转移的情况非常多,如果事先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就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婚姻财产公证,观点不一,是非谁也说不清。结婚是神圣的,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如果夫妻之间互相信任,互相恩爱,那么就脚踏实地地过你们的日子,婚前财产公证一定不要。假如夫妻双方都能接受新的观念,觉得财产独立比较好,请双方正确对待,斟酌斟酌,切勿独断专行,莫让一张婚前财产公证书,莫让后幸福生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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