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中涉及婚外情的问题很多。许多当事人因为无法找到对方有“第三人”的证据而烦恼。普通当事人只能获得电话列表、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相对亲密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等。这只是间接证据,而且它的证明力相对较小,因此一般法庭不会因为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错。下面五种类型的第三者插足离婚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大一些:第一,“担保”、“道歉”等;
婚外情暴露,一方情急之下写下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的调查和调查等,一般有警察介入,还有警察的记录;第三,单位查清职工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双方之间的往来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等,除了书面证据、SMS、SMS、电邮等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庭为宜;五是捉奸在床,收集此类证据困难,可以用照相摄像来拍摄,但是要小心不要侵犯隐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