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处理不给抚养费的方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一种是上法庭。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途径。
此外,有关儿童抚养费的金额,也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定期支付抚养费,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