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义务教育时,初中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必须按时送学龄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二)必须保证适龄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其中途停止学习;
㈢按照规定缴纳政府规定的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减免)。
(四)要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对子女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获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的,并允许正在上小学,初中学生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立有效措施,命令他们送孩子或者被监护人人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