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离婚后的探视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访问的内容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还包括交往,比如互相通信、互赠电话、送礼、交换照片等等。0-3岁的幼儿,在身体、智力等各方面受到环境的影响较大,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采用逗留式探望方式,由于环境的频繁变化,可能会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所以在这个年龄采用探望式探望比较合适。
这一阶段的儿童,三岁到十岁,其对环境的适应增强了,探望探望和逗留探望都可以采用。而这一阶段的儿童还没有辨别能力和控制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难以表达真实的意思,易受他人意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一阶段的孩子采取什么样的探视方式,可以不征求被访子女的意见。十岁到十八岁的未成年子女,因该年龄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我们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视权问题时,应与子女协商,在得到其子女的同意后,探视权的行使也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