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离异后,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各方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如果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必须遵守法律。
但是,军人在部队期间所发生的、由于身体残疾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害,一般都被认为是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性质的,就应当被归为个人财产。军属伤残抚恤金、伤亡保险金、医疗生活费等,带有个人专属性的费用,应视为个人财产。关于军队人员发放的复员费、自助性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