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离异军人问题,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发布了《军队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军人离异的规定。对现役军人的离异,要严肃小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反社会道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时相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可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此外,军人离异的审查、登记等程序同普通离婚证一样,都适用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再者,《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除一方有重大过失外,军人另有规定。即,一般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中有一方提出离婚,经军人一方同意后,法院可裁定准予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时,无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裁定予以离婚。所以,要和军人离婚,要不就要想办法征得军人的同意,要拿到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要不就是想办法搜集军人有重大过失的证据。
在军事人员中,主要的过失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犯下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法律依据实际婚姻情况,认定夫妻双方确实没有感情存在,而且军人一方也同意离婚是比较容易解决双方财产问题的,如果军人不同意,要看军人的行为问题,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