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把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在结婚后是否取得经济利益作为共同财产。并且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处理:1.当智力成果,例如婚前一方已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有在结婚后才获得报酬。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婚前财产。由于婚前一方工作一旦发表,即获得财产权,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只有在婚后实际取得了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的性质。
2.婚前的创造智力成果,如一项发明,因各种原因未转移或投入市场,结婚后投入市场。对于这一情形,我们还一般认为,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种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是在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获得的,并且另一方为获得经济利益付出劳动的,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归根结底,这会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离婚不可避免地涉及离婚。而且具体要怎样分割这部分财产,首先要看离婚夫妻之间如何协商。如协商一致,则必须考虑将案件提交法院,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